造價工程師
鐵路行業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總 則
為加強對鐵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鐵路行業工程師執業行為,保證鐵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質量,提高鐵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水平,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建設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鐵路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鐵路行業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并注冊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從事鐵路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
鐵路行業造價工程師的注冊管理,經公務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實行行業管理。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全路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委托鐵路工程定額所辦理。
各鐵路局的基建處,各中鐵工程局計劃經營處,第一、二、三、四勘測設計院工經處,通號總公司,專業設計院,鐵路工程定額所等單位(以下簡稱基層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造價工程師的日常管理工作。
初始注冊
經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后的三個月內,到鐵路工程定額所申請初始注冊。
鐵路行業造價工程師申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工作業績證明;
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工作業績證明必須經各基層管理單位審查并加蓋公章。
超過規定期限申請初始注冊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五年的;
在工程造價業務中有重大過失,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兩年的;
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
申請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個基層管理單位;
各基層管理單位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簽署意見,報鐵路工程定額所;
鐵路工程定額所對各基層管理單位所報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
經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審查,對無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情形的,簽署審查意見,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鐵道部建設管理司的審查意見,經審核準予注冊,并頒發《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鐵道部根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注冊的鐵路行業的造價工程師名單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有效期限為兩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
續期注冊
注冊有效期滿要求繼續執業的鐵路行業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向鐵路工程定額所申請續期注冊。
造價工程師申請續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造價工程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鐵道部認可的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證明。
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必須經各基層管理單位審查并加蓋公章。
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期注冊:
無業績證明和工作總結的;
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含兩個)執業的;
未按照規定參加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未達到標準的;
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在工程造價業務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在工程造價業務中有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造價工程師續期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一并報各基層管理單位進行核對,簽署意見,報鐵路工程定額所;
鐵路工程定額所對申請續期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進行審核,對無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準予續期注冊;在準予續期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續期注冊的人員名單報委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造價工程師續期注冊的有效期限為兩年,自準予續期注冊之日起計算。
鐵道部定期將準予續期注冊的鐵路行業造價工程師名單,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變更注冊
鐵路行業的造價工程師變更工作單位(在同一個基層單位內變更工作單位除外),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后的兩個月內向鐵路工程定額所申請變更注冊。
造價工程師申請變更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人與原申請單位的解聘證明,一并報鐵路工程定額所;
鐵路工程定額所對申請變更注冊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情況屬實的,準予變更注冊,并將人員及有關材料一并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在準予變更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注冊人員情況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的,其變更注冊無效。
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后一年之內再次申請變更的,不予辦理。
執業管理
造價工程師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
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招標標底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和后評估;
工程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審核;
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經造價工程師簽字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作為辦理審批、報建、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當其執業范圍與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須服從單位的業務范圍。
鐵路行業的造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各基層管理單位負責收回《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并將其交給鐵路工程定額所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受刑事處罰的;
在工程造價業務中有重大過失,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退休后超過一年無聘用單位的;
因公、因病死亡的。
注銷注冊后,造價工程師又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應按初始注冊手續重新辦理注冊。
權利和義務
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使用造價工程師名稱;
依法獨立執行業務;
簽署工程造價文件、加蓋執業專用章;
申請設立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正當計價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造價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在執業中保守技術和經濟秘密;
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工程造價資料。
造價工程師必須主動參加繼續教育,在參加繼續教育期間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
法律責任
申請造價工程師注冊的人員,在申請初始注冊、續期注冊、變更注冊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一經調查核實,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注銷《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和收回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執業的,一經發現并調查核實,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注銷《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和收回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并上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造價工程師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一經發現并調查核實,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注銷《造價工程師注冊證》和收回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并上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 則
本實施細則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